(五)市委宣传部:会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部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六)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台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我市台湾地区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八)市教育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
(九)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和常住寺观教堂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市监察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一)市民政局: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归属争议的协调和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行政区划的冻结和核准工作;协助做好居无定所和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宣传动员工作。
(十二)市文化与出版局: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
(十三)市城乡规划局:协助做好地理归属争议的协调和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工作;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
(十四)市司法局:负责劳教人员的普查登记,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十五)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协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六)市人事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对选调人员的考核、奖惩。
(十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
(十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九)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提供居民住房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十)市农业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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