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统筹兼顾,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妥善处理和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社、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