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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9〕73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2003年后换发、2009年到期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延长5年,暂不办理换证。各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需在2009年5月31日前将取得许可证至今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各一份,总结重点包括放射性药品采购、制备、使用、辐射防护、废料处理等情况,并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附后。

  二、医疗机构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在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诊疗范围的相关证明文件后,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以下简称“199号文”)规定的要求办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依据“199号文”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三、为进一步规范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管理,确保对放射性药品使用环节的有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近年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厅将联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放射性药品使用专项检查(方案见附件2)。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到期换证的依据之一。

  四、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期间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最大限度降低放射性药品对人体的损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联系方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汉江 020-37886934

  省环境保护局:姚玉宇 020-87531387

  省卫生厅:郭洁吾 020-83710265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卫生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广东省已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
  (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

序号

所属市

医疗机构名称

许可证类别

证号

1

广州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一、三

05-011

2

广州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一、二

05-012

3

广州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一、二

05-013

4

广州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一、二

05-014

5

广州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一、二

05-015

6

广州

广州市肿瘤医院

一、二

05-020

7

广州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印分院

05-021

8

广州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一、二

05-034

9

广州

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一、二

05-035

10

广州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05-036

11

广州

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一、二

05-037

12

广州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一、二

05-040

13

广州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一、二、三

05-041

14

广州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一、二

05-050

15

广州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

一、二

05-051

16

广州

广东省中医院

一、二

05-052

17

深圳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一、四

05-010

18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

一、二

05-022

19

深圳

深圳市人民医院

一、二

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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