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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09年11月1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

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经费收支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报分管财务的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并经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季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建立应用和管理。
  (七)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八)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楚一切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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