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于2009年11月11日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城市规划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或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