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 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两年(2011年1月---2012年12月)。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调整。
(二)在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执行。
附件:
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编号:____
旅行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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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达黄冈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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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团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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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黄冈日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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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导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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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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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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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景点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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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饭店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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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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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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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申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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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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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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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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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局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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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旅行社需提供:
接团确认书或组团合同(单位盖章,应有黄冈行程安排);
组团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
饭店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退还)。
2、来黄冈当日向旅游局进行电话预报;团队离开黄冈的次日旅行社向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时间,并上报登记表和上述资料。
3、旅游局联系电话:0713-8617537 传真:0713-861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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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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