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严格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
(汕经信〔2010〕33号)
属国有(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贯彻实施“三旧”改造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该项决策对促进我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解决困难国有(集体)企业土地资源闲置、产业升级发展和改革资金严重匮乏等困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若干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我局所属多数单位正在落实市政府《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认真做好“三旧”改造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但是,也有个别单位借“三旧”改造之名,在未向市上报“三旧”改造申请,市政府未批准将该单位的“旧厂房”改造列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情况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未经批准擅自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合作改造开发建设合同书》,变相转让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了我市“三旧”改造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确保“三旧”改造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依法依规进行“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途径。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来说,抓住我市“三旧”改造的契机,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积极参与“三旧”改造,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企业深化改革,解决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对此,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我市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精神实质,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议程,力求“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成效。但是,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三旧”改造,涉及国有土地、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性强,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利益调整,涉及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如土地用途的改变,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等,上述环节若不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容易诱发渎职、失职、贪污、贿赂、“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为了确保我局所属单位“三旧”改造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各单位在开展“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阳光操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预防腐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