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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更新、补充、拓展相关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为目的的再教育。按照《纲要》要求,具有广东省初中高级职称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当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五天,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十二天。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完成公共科目、专业必修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继续教育可以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逐步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培训教材;指导、检查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和继续教育情况;组织开展全省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高级以上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驻店药师和初、中级医药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根据省局的委托,拟定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组织编写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具体承担全省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高级以上医药职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公开。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按时足额发放药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提供必要经费及其他条件等保障,并把药学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其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的重要条件。持外省核发的药学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执业期间继续教育按广东省相关要求执行。

  四、全面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为促进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职、推进药学服务有效开展、方便公众对药学技术人员工作的社会监督,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省局建立药学技术人员数据库,将全省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备案情况予以登记,并在省局网上向社会公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聘任经登记备案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聘任没有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等工作的,视为药学技术人员不符合生产经营企业开办要求。登记备案属于行政监管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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