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粤食药监人函〔2008〕21号文的复函》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广东省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药学技术人员共32万多人。他们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对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药学专业知识更新还比较滞后、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等问题仍然比较普遍,这将不利于全省安全合理用药环境的建立、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是提高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树立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整体形象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医药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保证全省群众用药合理安全、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范畴
本通知所适用、涵盖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依法通过认定、考试、评审方式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在我省从事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等技术工作的药学系列的(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制药工程系列的技术员、制药助理工程师、制药工程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属于执业资格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属于职业资格的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