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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科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科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市教育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教育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快速及时将申请转有关科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科室应当作出说明并经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教育局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市教育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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