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招生、考试、收费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七)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人才招聘信息、程序及结果;
(八)全市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其他的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市教育局信息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教育信息简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科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科室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办公室审核,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科室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科室提出公开建议,报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