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协调组织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协调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七)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市教育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市教育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市教育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市教育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科室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教育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