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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2002年1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 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 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批次实施统一征地。

  第八条 按项目统一征地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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