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我处制定了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服务规范
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营运车辆规范
(一)证照齐全、设施完好、标识完整。
l、外观颜色和服务标识符合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2、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证件,按规定安装《上岗证》支架和摆放《上岗证》;
3、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出租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设计安装位置符合规定,确保有效和正常使用;
4、票据打印清晰、完整;
5、车内张贴运价表、禁烟标志、妇女老人专座标识,张贴物应规范、有效、无破损;
6、车身两侧张贴或喷印有明晰、统一、规范的企业名称、服务监督电话;
7、车身内外的广告或宣传标语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位置张贴。
(二)车容整洁,环境舒适
1、保持车身内外整洁完好,无污泥、赃物、锈斑、脱漆、凹凸等,不做个性化装饰,不张贴、喷印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文字、图形、标志和商业性用语;
2、车身前后号牌完好、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启闭灵活,玻璃完好、明亮,无过期审验标签及痕迹;
3、车箱、行李箱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行李箱除放置统一的杂物箱外无其它杂物;
4、座椅完好,配置座套,颜色符合规定,按时更换,保持洁净无损。
二、驾驶员运营规范
(一)考试上岗,熟知环境
1、驾驶员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2、熟悉我市地理环境和道路、住宅区、大型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情况,以及旅游风景点、名胜古迹的地理位置及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