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上旬)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交通行业协会。
根据检查线索,可延伸检查与社会团体有资金、资产往来的相关单位。并于11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市治理办。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10日)
交通行业各社会团体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法依纪处理“小金库”问题,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交通行业各社会团体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局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12月10日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科室和部门对其所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