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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1984年7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干部任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改革精神,能够开创新局面,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任免机关会议通过。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各厅、局、委员会顾问,总工程师;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市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各局、委员会顾问,总工程师;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顾问、副局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主管部门领导人员会议通过,并以行政部门名义呈报任免机关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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