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厅将制定相关规范,加强对各地行政作为的监督,对不作为和不按规定作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厅将按规定收回有关权限。
三、创新管理机制,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化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体制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地市对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布局,编制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地市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及落实上级部门指令、指导意见情况;地市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服务业的动态监管落实情况;地方行业建设和发展规模、质量及相关成果;辖区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辖区注册企业对行业管理和服务满意程度等纳入考核体系,实施定性定量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成果作为实施进一步扩大或收缩地方权限、经费及水运建设项目安排、列入资源重点配置或重点跟踪监管名单等行政措施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和完善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企业动态监管体系。地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在地市注册的企业建立详尽的管理档案,建立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和监管台账,并结合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扶持或约束机制。负责对企业的资质保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实施动态监管,对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创新行为等予以扶持和鼓励,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运行变化进行及时了解并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地市或以下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所在水路运输企业,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水路运输服务或辅助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跟踪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遵守市场秩序和规范经营情况、资质保持情况、安全制度落实及安全生产情况、反走私责任落实情况、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包括配合调查统计、纳税、捐赠、投入救灾等)情况、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中诚实程度等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诚信评价实行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分类管理。对不合格企业建立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并抑制其运力增长和扩大经营范围,对优秀企业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和政策扶持。
四、简化航线管理,推动江海联运和广东水运市场一体化
(十二)沿海类航线的船舶营运证经营范围简化为:“国内沿海、广东省内河”。船舶营运范围“国内沿海”自然涵盖“广东沿海”;同时,省内内贸具备沿海经营资质的企业,自然获得省内内河内贸经营资质。省内内河航线管理简化为:“广东省内河”。港澳航线简化为“广东省各口岸至香港、澳门”(国家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