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管理模式,提升行业管理功能
(四)转变行业管理重心。将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行业管理思想转变到以市场监管和服务为中心上来,将行业整体建设和发展作为未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权责对等、分级管理原则,转变行业的传统管理模式。省的层面主要负责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建设及其制度安排;市场秩序的建设、维护与监管,行业资源投放的调节和引导,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和引导;对各地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地市以下层面,主要负责按照上级制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具体的行政审批;实施区域市场和企业的动态监管,并面向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逐步形成和完善省管宏观、管市场,地管微观、管企业的行业管理新模式。
(五)扩大地方事权。1.授权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东莞、惠州、肇庆等九地市的港航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营单船3000 载重吨(含3000 载重吨)以下的省内沿海及内河干散货、沙石、集装箱、液货危险品内贸运输企业的设立、运力登记和投放、变更、撤销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2.授权韶关、清远、云浮、湛江、茂名、阳江、汕头、潮州、揭阳、河源、梅州、汕尾等十二地市港航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营单船2000载重吨(含2000 载重吨)以下的省内沿海及内河干散货、沙石、集装箱、液货危险品内贸运输企业的设立、运力登记和投放、变更、撤销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3.经营省内内贸的水路运输企业,申请单船运力超过上述各地市的相关行政许可权限的,由我厅负责运力登记,各地市港航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运力投放。4. 佛山市顺德区按佛山市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直接与我厅进行业务对接。
(六)实行联合审核制度。需上报我厅或交通运输部许可的事项,均由各地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在加具“申报事项材料齐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意见后上报,地市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当地市场或对该申报企业动态监管实际情况做出不予上报决定。
(七)实行企业属地监管制度。对省内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业、服务业实行以注册地市为单位属地监管制度。企业的设立、变更、运力投放均需由地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由地市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的经营、年度核查、资质保持、安全生产制度、反走私责任的落实等均纳入地市主管部门监管和服务范畴;企业均享受所在地市给予的航运优惠政策,遵守地市制定的航运监管制度,纳入地方统计、信息采集、税费义务范畴(除省特别规定的外)。我厅现直接监管的28 家水路运输企业均下放到所在地市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