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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个体工商户除外。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

  2011年度的欠薪保障费,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1年2月25日第一次代征,未征收到帐的,将在3月底进行第二次征收。

  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2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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