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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一)妥善解决农民工落户问题。公安机关就进城务工人员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五年,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十二)加强开发区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把外来职工公寓建设纳入城乡住房建设发展规划,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企业或园区的就业人员出租。外来工在具备相关户籍、收入标准、住房标准等条件后,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同时,建立外来务工青年中心,服务外来务工青年文化、生活、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需求。
  (十三)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政治待遇。重视培养、积极发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党、团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民意代表;各级劳动保障、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等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参与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巾帼建功标兵、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评选活动。
  五、实施财政激励政策,调动各方共同解决用工问题
  (十四)设立招工专项经费。从2011年开始,市本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50万元(以后逐年提高),作为服务企业用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需要支出资金和适当补助市辖区所需的支出,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等经费补助,县(市、区)所需要的服务企业用工专项资金由县(市、区)安排。
  (十五)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对引进外地来漳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人不低于200元的奖励。对参加由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不高于500元、省外不高于1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所需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服务企业用工专项资金列支。
  六、加强领导,完善企业招工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帮促解决企业用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域内服务企业用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研究制定帮促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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