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种畜场党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直、中省直各单位:
《七台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7届6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七台河市委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09年9月5日
七台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七台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跳跃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区条件
第一条 凡入区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企业,其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单体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的单体项目;
3、项目投资强度、用地建筑系数、容积率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每公顷1000万元。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二条 入区项目以出让方式使用已征土地的,投资企业缴纳每公顷45万元保证金后即可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开工时返还投资企业保证金50%,项目竣工后返还20%,实现税收后返还30%。投资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按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无偿资助企业在园区内进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入区项目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市政府按租金收入给予企业10年等额返投扶持。
三、资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企业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第二年按企业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第三年按企业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