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四)研究处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组织形式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2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从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领导以及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遴选聘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拟订决定意见、会务、主持调解和解、联络委员等。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对外挂“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五、运行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运行机制,即“三统一、一分散”。“三统一”指由本级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办理案件。从2011年1月 1日起原由省直、市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受理的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复议机关的名义受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一分散”指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本机关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要求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本方案和《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网址:http://www.yc.gov.cn/;http://www.ycfzb.gov.cn/)要求,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告知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时,复议机关为市政府或省、市直部门的,应告知其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具有行政复议权的省、市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不得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反规定受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