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解除、撤销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蚌埠军分区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副秘书长参加会议;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秘书长复审后,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汇总,报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印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监察、审计、机构、财政资金、规划、土地、重大项目等事关全局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必须经集体决定或报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