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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

  二十八、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发布执行。
  三十五、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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