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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蚌政〔2008〕60号)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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