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管线设施。

  为保护管线安全,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五)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管线,对损坏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公安部门及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