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在施工中发现有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城建档案馆)和规划部门,并应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同步上报建设、规划部门。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立即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敷设和更新管线,覆土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及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上报建设(城建档案馆)和规划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得到市建设、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专业管线图,城建档案馆应及时接受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并及时对地下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