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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除十三条外的各管线单位单独建设的管线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发改委申请取得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四)编制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掘道路的,同时申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市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地段无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放线,并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

  管线建设涉及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须经相关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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