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下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形成管线建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后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各建设主体应主动与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建立项目联动机制,同步实施各项管线工程。
第三章 管线工程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四)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五)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六)通信电缆≥2孔的;
(七)各类工业管线;
(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三条 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组织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向发改委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查;
(三)管线综合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管线综合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批;
(四)管线综合施工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市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