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二)


  注1:具体格式见附件7;
  注2:种猪扩繁场和父母代种禽场除外;
  注3:新建场除外。
  注4:原种猪场、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和种牛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须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广州、深圳可由市级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注5:原种猪场、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种牛场的企业变更申请证明须由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猪扩繁场和父母代种禽
  须有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注6:企业自愿提供。

  附件7:
  编号:(    )粤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申 报 类 型:首次( ) 换证( ) 其他( )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单位生产地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人:                 
  填 报 日 期:              



  广东省农业厅 制



  企业情况表

企业名称

 

总人数

 

注册资金(万元)

 

主要机构设置

 

 

 

 

 

 

人员

组成

人数

 

 

 

 

 

 

技术

人员

 

 

 

 

 

 

申证

品种

基本

情况

存栏

(头、只)

品种

 

 

 

 

 

 

年生产种畜禽数量(头、只)

 

 

 

 

 

企业简介(内容详实充分,文字简明扼要,500字以上,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如有获奖、通过质量体系认证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说明:年生产种畜禽数量按申报前一年情况填写,新建企业可不填写。

  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主要用途

备注

1

 

 

 

 

2

 

 

 

 

3

 

 

 

 

4

 

 

 

 

5

 

 

 

 

6

 

 

 

 

7

 

 

 

 

8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