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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所持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前的,房产属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权所有,且其法定监护人在珠海无私房的。

  (3)所持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前的,房产为其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且其法定监护人在珠海无其他私房的。

  (4)学生户口簿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但地址属本市同一行政区(包括功能区)内的。

  (5)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适龄学生,凭改建办的证明可在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就读,或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法定监护人在开具证明时需提供拆迁补偿合同或原房屋确权资料、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办理地址:香洲区人民政府行政中心419室,联系电话:2515855)。

  2、非本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拥有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前的完全产权的房产,同时其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2006年8月31日起在珠海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2)持有标注“人才引进”字样《广东省居住证》并在珠海居住的。

  (3)台胞或华侨。

  (4)具有珠海市户籍的。

  (5)高层次人才。

  (6)曾获珠海市“优秀外来工”称号。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至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1)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房产证是与他人共有的。

  (2)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只有珠海户籍(含集体户口)在珠海无房产的。

  (3)房产证或户口本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日之后的。

  (4)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房产证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但其法定监护人另有房产的,安排到其房产地址所属学区就读。

  2、非本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1)父母一方以上为本市户口的。

  (2)符合本《意见》规定政策性照顾生类别的(详见附件)。

  3、其他未及情况,请联系我市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四、报名办法

  (一)珠海本地小学应届毕业生,申请入读本区区属初中的,在其原毕业小学报名,并按要求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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