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与BT项目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应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B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依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依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六)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专用建设资金账户监管、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概算;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申请豁免招标的原因、依据等;
(五)BT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BT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监管、保障措施;
(九)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投资人的选择方式应根据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