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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三十一)培育著名景区。加快建设崂山、凤凰岛、鳌山湾、红岛、灵山湾等旅游集聚区,培育一批世界级、国家级水平的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名牌,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推动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对新创建5A级景区、4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三十二)培育品牌旅游企业。引进和培育一批旅游知名品牌企业。对新引进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在青岛注册设立法人机构并纳税,符合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我市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吸引入境游客来青旅游的旅行社,区分淡季和非淡季,依据经核准的有效入境游客数,分档次给予奖励。对旅游淡季组织2000人天以上的境内游客来青过夜消费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八、推进旅游节能环保
  (三十三)推进旅游节能。支持宾馆饭店、景区(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鼓励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从2010年开始,力争全市星级饭店、A级景区节水节电量每年同比下降5%,四年内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
  (三十四)推进旅游生态环保。加强资源环境保护,搞好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相关准入政策和环保要求,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水源地保护。进一步规范来青旅游客车管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大力倡导低碳旅游方式,景区(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引导游客绿色旅游、文明旅游、理性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九、加大旅游政策扶持
  (三十五)加大政府旅游投入。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旅游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城市旅游品牌培育、旅游宣传促销、扶持旅行社发展等方面需求。各区市也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享受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旅游企业积极参加我市开展的免费信用评级和信用征集活动。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贷款力度。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作为质押开展贷款及担保贷款业务。推进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加快整合培育崂山景区、海底世界、极地海洋世界等旅游上市资源,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旅游企业按照市政府支持上市企业扶持资金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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