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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0. 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完善水利科技运行机制,提高水利科技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关键领域取得更多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推广转化一批具有重大开发前景的科技成果。培养一批水利科技创新型人才。加强水利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好省级水利科研试验基地,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水利科技投入,从同级财政相关水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水利科教建设。

  四、建立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

  1.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投入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逐年增加投资规模。2011年起,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进一步拓宽来源渠道,扩大收入规模,确保基金全部用于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维护。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拓宽征收范围。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费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规费依法征收并有效利用。

  2.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可采用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积极争取条件成熟的水利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3.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各级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鼓励通过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方式盘活、重组水利资产。采取自然人参股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协调各类涉水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奖补程序,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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