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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湘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2010]47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呈扩大趋势,有的还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依法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必须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占地位置和面积,不能批少占多,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二、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经建房农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应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既不补充耕地又不缴纳开垦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必须缴人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耕地开垦费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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