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 ㎡以内(含10㎡)的,1-7层按2200元/㎡结算,8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30元/㎡;超过部分在10㎡-20㎡(含20㎡)的,1至7层为2600元/㎡,8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30元/㎡;超过2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实行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3、店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三标准结算补偿金额,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店面补偿金额的25%给予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店面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应补差价根据相应情况给予减免:第一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补差价减免30%;第二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补差价减免15%。
选择置换住宅的,按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2的标准给予产权置换住宅,须补交按新建安置店面的安置价与被拆迁店面的补偿价的差价。
选择调换店面的,按被拆迁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给予调换店面,须补交按新建安置店面的安置价与被拆迁店面的补偿价的差价。
4、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简易厂房50元/㎡)奖励;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简易厂房30元/㎡)奖励。
5、特殊补助
⑴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且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⑵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年龄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⑶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⑷以上所有特殊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十九、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二十、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建筑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以1999年地形图、2002年航拍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1、住宅
⑴1999年以前建造且1999年地形图有标注的住宅,按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10%的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5%的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奖励。
⑵1999年至2002年底期间建造且200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住宅,持有“一证”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无证的按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20%的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10%的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奖励。
⑶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期间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如能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经确认后,可给予建材补助,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250元/㎡,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50元/㎡。同时,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拆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⑷2007年1月22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如能在2010年7月29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经确认后,可以给予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250元/㎡,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50元/㎡。超过公告期限的不予建材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店面
⑴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沿街营业场所,且在2008年7月10日前(含7月10日)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目前仍在经营,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并持有效验证手续可认定为店面。凡土地、房产“两证”齐全的,以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凡土地、房产“两证”不齐全的店面,依照本实施细则关于住宅“两证”不齐全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有效店面面积的认定范围为沿街第一自然进深(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m),店面总有效建筑面积不超过50㎡,其余部分按住宅计算。
⑵简易搭盖、临时性搭盖,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按附表六临时性建筑物赔偿。
3、厂房
凡土地、房产“两证”不齐全的厂房,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住宅“两证”不齐全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面积,按附表四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4、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分别给予30元/㎡-150元/㎡的补偿,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予以强制拆除。
二十一、凡超过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住宅、店面、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二十二、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补偿,详见附表五。
征收集体用地补偿标准
二十三、征收集体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南山景区征收标准执行。
罚 则
二十四、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征迁,凡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不再适用本细则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十五、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