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的补偿安置办法
1、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2、工厂、仓库合法建筑物按附表四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厂房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重置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3、简易生产车间补偿标准:高度高于4.5m以上按140元/㎡补偿,高度3m-4.5m以下(含4.5m)按100元/㎡补偿,高度低于3m(含3m)按60元/㎡补偿。
搬迁过渡补助补偿办法
十五、住宅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七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拆迁过渡期限:36个月。
⑵拆迁过渡方式: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附表七所列标准每三个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①在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即2010年7月10日-2010年7月29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4元/㎡·月给予奖励;②在拆迁期限内第21日起10天内(即2010年7月30日-2010年8月8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2元/㎡·月给予奖励;③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但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⑶搬迁补助费:按附表七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若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每月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拆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两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六、营业场所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营业场所折算后的有效面积,按3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营业损失补偿。
十七、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经营面积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优惠、奖励办法
根据征地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补差价减免的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或违法、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权属书证材料,分别按不同年限、不同额度给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未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一律不予优惠、奖励;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十八、合法建筑物的优惠、奖励标准
1 、住宅
期限内
| 房屋
总层数
| 补差价减免率
(产权调换)
| 奖励金(货币补偿)
|
第
一
期
限
| 一层
| 90%
| 400元∕平方米
|
二层
| 80%
| 400元∕平方米
|
三层
| 75%
| 400元∕平方米
|
四层
| 70%
| 400元∕平方米
|
五层
| 65%
| 400元∕平方米
|
六层
| 60%
| 400元∕平方米
|
七层及以上
| 55%
| 400元∕平方米
|
第
二
期
限
| 一层
| 70%
| 200元∕平方米
|
二层
| 60%
| 200元∕平方米
|
三层
| 55%
| 200元∕平方米
|
四层
| 50%
| 200元∕平方米
|
五层
| 45%%
| 200元∕平方米
|
六层
| 40%
| 200元∕平方米
|
七层及以上
| 35%
| 200元∕平方米
|
备 注
| 1、上述的减免率以等面积应补差价为基数
2、等面积应补差价是安置价与补偿价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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