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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大力培育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试点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
  3、积极探索经营城镇。鼓励试点镇通过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试点镇通过拍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增加试点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4、引导居住和工业集中。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强配套建设,引导试点镇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政策扶持
  (一)管理职能方面
  1、优质服务强化指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指导,特事特办,提供优质服务。
  2、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试点镇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二)财税方面
  1、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2010-2015年市级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60%返还给试点镇。
  2、实行相应税费优惠。企业在试点镇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注:国家重点扶持及属于优惠目录范围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3、实行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建设相关税费倾斜。试点镇建设用地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对已列入试点镇规划、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同等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补助;市级预算内专项扶持资金同等优先支持试点镇。
  (三)土地方面
  1、保证建设用地指标。对试点镇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建设和工业项目))指标给予保证。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做好试点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在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停办个人零星建房用地审批,通过推进住宅小区和商贸街区建设的引领示范,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质量和水平。按照农村“一户一宅基地”的原则,鼓励规划区内的群众拆除旧住宅,上交旧宅基地后,在规划区内按规划建设新住宅(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2、扶持试点镇发展房地产业。适当放宽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用地指标并予优先保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经营性开发用地;对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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