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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漳政综〔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市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闽政文〔2010〕161号)精神及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现行管理政策,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市社保“两费”征收和支出工作的影响,确定了2010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数。现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
  (一)收支计划的核定。2010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编制原则:1、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2、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3、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2009年末未参保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扩面;4、缴费基数以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参照上年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其中:非公有经济体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最低月人均缴费基数。支出计划编制原则: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丧葬费及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2010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106000万元,支出计划129900万元,具体分解详见附件。
  (二)财务管理体制。201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管理体制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适当奖励、短收自负”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支”即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核定我市的总计划数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本年入库后不计入本年的收入任务,本年实际支出数小于市下达支出计划部分不能相应抵扣本年收入任务;“全额缴拨”即各县(市、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按规定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财政专户从省级下拨资金全额拨付;“超收适当奖励”即年内全市超额完成省政府核定的征收计划列入省级奖励的,由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厅对我市的实际奖励,根据市、县(区)完成市政府核定征收计划的情况,参照省财政厅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短收不补”即未完成市政府核定征收计划部分(短收)由同级政府负担,由市级财政在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回。
  二、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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