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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公示无异议后,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核定表》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区农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24日前进行批量结算,生成本区次月《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汇总表》(附表17)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1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
  5、区农保经办机构每月底前向被征地人员发放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卡。被征地人员从领卡的次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被征地人员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缴纳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12年度开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登记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于2个工作日内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登记表》报区征缴经办机构,区征缴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区征缴经办机构每月24日前进行批量结算,生成本区次月《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18)报区财政部门。江南八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市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本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5、市和浦口、六合区征缴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6、区征缴经办机构每年11月30日前生成本区下一年度《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江南八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市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本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市和江宁区、浦口、六合区征缴机构于每年底前对这部分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五)资金划拨
  1、江南八区、原大厂、原浦口区农保经办机构于每季末月15日前,将经本区财政部门确认的本区下一季度《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用款计划表》(附表19)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末月20日前送市财政部门。
  2、江南八区、原大厂、原浦口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季首月15日前,将经本区财政部门确认的本区上一季度《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报市征缴经办机构,市征缴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首月20日前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末前将市承担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于每季首月底前将市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拨付至相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养老年龄段人员终止相关保障

  十七、符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死亡的,应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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