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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8)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9)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并通知发放银行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的发放工作。
  (10)被征地人员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的次月起,到发放银行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的《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表》(附表15)。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转缴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表》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每月25日前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登记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4、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6日前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单》。
  5、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同级征缴经办机构。
  6、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7、被征地人员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办法》第十七条和《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
  2004年4月10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及 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
  1、待遇标准
  (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达到养老年龄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原选择缴费档次所对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领取。
  (3)今后,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调整仍与缴费档次挂钩。
  2、待遇发放
  (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继续持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2)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流程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3)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由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其达到养老年龄时,为其核定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并通过原生活补助费待遇卡进行社会化发放,个人不需另行提交申请。
  (三)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十六、《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以及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从申请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之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请老年生活困难补助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申请手续。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南京市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核定表》(附表16)。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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