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
1、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执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
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且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连续缴费不中断;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参保或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标准按《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生育保险
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相关保障
十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加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符合《安置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
1、待遇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2、待遇发放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镇)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名单及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农保经办机构。
(2)区农保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建档登记,并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3)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保经办机构生成《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13、14)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江南八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同级农保经办机构。
(5)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划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划拨资金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本区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
(7)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