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书》,进行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
十一、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一)转缴条件
1、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有余款的,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上述余款的30%。
2、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并将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转缴程序
1、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表11),办理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
2、江南八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送本区农保经办机构。
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26日前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清单》。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同级征缴经办机构。
4、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的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5、上述人员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的,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转缴,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
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
十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或死亡人员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2)。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区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划拨至终止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按《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