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政府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指定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的牵头部门,对身份认定和征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各街道(镇)为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的具体实施单位,区国土、房产、公安、人社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数据采集和认定的配合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民基本信息汇总及建库。
2、市国土部门将2006年已进入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人员信息提供给各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同时研制下发信息录入系统。各区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各街道(镇)进行人员信息比对、身份认定及信息补录。
3、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信息采集部门,对本人原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4、各街道(镇)应认真进行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对,重点核对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安置时间、安置方式、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现户籍所在区、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原征地所在区、原征地所在街道(镇)、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上述信息齐全、准确。对“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数据不全、未采集或重复采集的人员,街道(镇)应对其征地信息核对后,重新录入到国土部门下发的信息录入系统中,统计造册,集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集中报市国土局汇总、建库。
5、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将审定盖章的本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及数据报市国土部门。
6、市国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汇总及建库工作,将汇总的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数据包括被征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安置时间、安置方式、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金额、现户籍所在区、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原征地所在区、原征地所在街道(镇)、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
(四)参保缴费
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9),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财政补贴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
4、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2011年7月1日起,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对其受理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上报各区征缴经办机构。各区征缴经办机构只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补缴费数据进行汇总确认。
6、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五)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2000元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2000元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六)资金划拨
1、各区征缴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工作,生成《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10)送区财政部门。
2、各区征缴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5日前,将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市征缴经办机构。
3、市征缴经办机构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复核,并将各区数据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审核。
4、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确保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筹集资金划拨至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征缴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到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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