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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参保缴费
  1、本人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附表6),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承担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补缴信息进行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
  4、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5、上述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四)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该人员补缴信息登记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2、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部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1、2011年9月1日前,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人员缴费信息比对及数据汇总工作,并生成《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7)。
  2、2011年9月5日前,市农保经办机构将江南八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将本区《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
  3、2011年9月10日前,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并将江南八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市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划入市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专户;江宁、浦口、六合区完成审核,并将本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划入市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4、市财政部门向市征缴和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区财政部门向本区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
  5、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账务处理。
  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1983年8月1日至《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到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见附表8,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是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三)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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