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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4、区农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信息确认,并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保经办机构生成《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2、3)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江南八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6、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同级农保经办机构。
  7、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本级征缴经办机构,并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划款: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社会保障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本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划拨资金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附表4);江宁、浦口、六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本区财政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
  9、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农保及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附表5)。
  10、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征缴及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11、该批次被征地人员中未实现就业的,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同时在每月3日至25日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九、《办法》第十二条和《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04年4月10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包括浦口区、六合区按《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后按《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
  2、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失业保险补缴2010年12月31日至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9.5年。
  4、2010年12月31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的,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5、浦口区、六合区按《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可先申请用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先由个人自行补足,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仍然不足的,由各区政府予以补足。
  6、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低于5.26万元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包括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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