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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计息年度的利率按当年度7月1日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计息一次。
  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包括三层含义:
  (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规定解缴到位;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由各区财政每月根据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由各区财政每月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汇总表,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征缴经办机构)指定银行。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八、《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后新增加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符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1、补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月缴费比例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现缴费比例为20%)。
  (2)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确定。
  2、补缴方式
  (1)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5年是指在办理补缴时,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扣除,补缴年限与已有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2)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3)补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4)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向前补缴。
  (5)在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前曾经服役、服刑或劳教,且补缴时点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本人若在被征地时申报上述信息,补缴时可跳过服役、服刑或劳教期进行补缴;本人若在被征地时漏报或不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役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期补缴年限不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服刑或劳教期间补缴年限予以扣除,不作为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三)参保缴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镇)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及经本人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名单、调查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农保经办机构。
  2、区农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建档,并将名单和调查表送区征缴经办机构。
  3、区征缴经办机构4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登记,并将参保信息返回区农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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