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高淳县、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005〕20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
(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管理本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
(三)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四)按《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统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五)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
(六)其他收入。
五、《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市、区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是指市和各区财政部门按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所筹集资金分别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市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用于接收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