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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的通知
(粤农〔2009〕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程序要求,切实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的资质审查和证照发放工作。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由我厅统一印制,请各县(市、区)与省畜牧兽医局联系领取。联系人:傅婕丹、陈雁芬,联系电话:020-37288900,37288562。

  附件: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
  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3.生鲜乳收购站审核表
  4.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
  5.生鲜乳运输车辆审核表

广东省农业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

  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站需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鲜乳收购。奶畜养殖者只能向取得《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一)申请

  1.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填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中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份,自留一份存档。《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下载。

  2.变更收购站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和原《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变更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和原《许可证》原件。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变更收购地域范围的,提交与被收购养殖场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受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和发证

  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和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收购站后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变更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生鲜乳收购地域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发给新证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发证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将《许可证》复印件,分别报省级和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各一份。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收购站现场核查和发证工作。

  3.《许可证》编号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则编写: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是“粤”,第2位至第7位是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例:广州市辖区第一个获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编号(2009年发证):粤440101(2009)001。

  4.《许可证》有效期2年。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和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算;变更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生鲜乳收购地域范围的,沿用原证号,在《许可证》最下面注明更改事项和原获证日期,有效期从原获证之日起算。

  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

  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一)申请

  车辆所有者填写《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并附上《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中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份,自留一份存档。《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格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下载。

  (二)受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和发证

  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车辆后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发给《证明》;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发证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将《证明》复印件,分别报省级和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各一份。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车辆检查和发证工作。

  3.《证明》编号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编写: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5位,首位是“粤”,第2位至第7位是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位至第15位为顺序号。例:广州市辖区颁发的第一个生鲜乳准运证明编号(2009年发证):粤440101(2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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