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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9〕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种子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的和谐稳定。自国办发[2006]40号文和省府办[2007]31号文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全省种子管理体系初步形成,种子管理工作显著增强。但是,随着国有种子公司脱钩改制,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经营销售单位和网点的增多,监管难度加大,种子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当前和今后的种子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种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特别是种子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制定责任制,把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对重大责任事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要求,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使各项管理工作都做到科学、规范、有章可循。

  二、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保证经费、强化手段、依法监管、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一支战斗力强、协调统一、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要求每个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持证种子执法人员不少于3人,持证种子检验员不少于2人,每个地级以上市种子管理部门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持证检验员不少于3人。要通过培训、考核,提高种子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种子检验员熟练掌握种子检验技术。

  三、核查经营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清理、核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已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对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不相符的,尤其是注册资本、经营种类证照内容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春、夏等销种季节,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和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清理,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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